被二手车商骗了怎么办_二手车商被客户套路卖车
1.二手车商,他坑你退一赔三,你坑他呢?
2.二手车被4S店当新车卖,4S店是否属于有欺诈行为,如何进行索赔
二手车市场是个信息非常不对称的买卖市场,也就是卖方永远比买方知道的商品信息多。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各种欺骗手段应运而生,作为消费者应该小心谨慎,提高警惕,下面就盘点常见二手车市场欺骗行为,谨做交流。
用车辆官方指导价对比二手车卖价有意拉大价格差异,不谈车辆当今优惠力度。现在许多二手车价格高于新车价格,特别是两年内的车辆和优惠力度非常大的车子。以别克君越为例子,车商会告诉你当时新车价格26万多,近30万落地,开了两年卖你18万。车商不会告诉你现在车辆优惠7万多,18万多就能提到一辆新车。所以当需要购买一台准新车的二手车时一定要咨询清楚眼下新车的价格,否则很有可能被无良车商欺骗。
低配冒充高配。几乎所有二手车商对有天窗有真皮座椅的车子一律称为高配或最高配置,或者顶级配置。由于当今车辆换代比较快,车型配置复杂,如果不做够足够的功课非常容易上当受骗。比如奥迪A4L,有些车商把舒适版说成豪华版,殊不知道两者新车差了7万元。有很多车商把原来比较旧织布座椅花几百元换成劣质的皮革座椅,不仅可以以低配乱高配,也隐瞒了车子的车况。
车商承诺两年后高价回收,或者无条件退车。要知道当今车市行情波动大,不仅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新车行情优惠力度更无法预估,谁也无法预料几个月后的行情。车商倘若承诺高价回收,只是其销售手段。当你真去找他回收就会发现那些都是空谈。至于无条件退车,只要好好想一想就知道,每个车子都是有户口的,一旦落户到自己人上,想再拿出来还钱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谨防库存车,试驾车。库存车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车子2011年出厂,2013年上户。试驾车是我们需要查看车辆初次登记车主信息,如果初次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这些车极有可能为试驾车。这些车辆新车价格比正常新车价格低很多,但是车商不会主动告诉你这些,按照正常新车的二手车价格卖给你。
分期购买二手车,车商私自加息。分期购买二手车已经不是新鲜事,有些无良车商会在给客户预算分期时私自改动利息,比如正常利息是5厘,车商会给你算成六厘多。更有一些车商隐瞒客户额度,通过各种手段把你8万改为8.5万,多出来的5000元自然落到这些车商中。而对于不会计算利息的大部分消费者都有可能掉入陷阱。
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此类车辆,这时千万不要被低廉的价格所打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车子出现重大事故,火烧水淹事故。一定考虑清楚,不可盲目购买。
以上内容谨做交流。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商,他坑你退一赔三,你坑他呢?
黑车商泛指的是二手车领域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商家或个人。下面我跟大家说下黑车商常见的一些套路手段:
针对二手车卖家
虚高报价钓鱼:面对卖家,黑车商往往会报出虚高一点的价格,等卖家在各方打听完后,发现还是黑车商的报价最高,于是就会引得卖家进入圈套之中;
夸大缺陷压价:因缺乏完善的车辆评估体系和标准,将缺陷夸大、恶意压低车价往往是黑车商最常用的手段;
拖延欠款不过户:由于缺失二手车交易临时产权登记制度,为减少车辆过户次数获得更高溢价、节省车辆过户费用,在未找到交易买家时,黑车商会拖延付尾款的时间并拒绝过户,若此时车辆出现违章等情况,原车主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原车主而言隐患危害大。
针对二手车买家
隐瞒混淆车况:因缺乏完善的车辆评估体系和标准,买家受限于信息不对称,黑车商会恶意混淆车况,更有部分黑车商隐瞒真实车况,出售调表车、事故车、报废车等,或使用改装黑车、营运车转非等手段出售车况存在严重问题车辆,为使用者及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买定离手无保障与后服务:售前为了能售出商品过度承诺,但所说的售后承诺并不能一一及时兑现,或推卸责任,以搪塞的手段置之不理;
低价诱饵:以“超低价”吸引买家,但超低价二手车多为盗抢车、肇事车,或为骗取购车定金而撒下的诱饵。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望纳!
二手车被4S店当新车卖,4S店是否属于有欺诈行为,如何进行索赔
原创作者:王萌(二手车小胖)
法律顾问:查博士法务总监孙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兴文律师
汽车行业专业法律服务~北京车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图文来源:网络转载(侵权删)
特别说明:文中案例为实际发生案例整理归类,均用化名,仅为参考,为消费者提醒,也为行业从业者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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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疫情三年都挺苦,今年看谁被央妈撸!
一晃,入行二手车领域已经20年了,从大学毕业的“职场小鲜肉”到现在中年油腻的“老谋深算”,也算是历经了中国二手车从原始到发展的重要阶段。
经常和新入行的朋友聊天,在中国做二手车,一定要内心强大,“心病”会很严重,如果调整不好,时间长了你就会出问题,看到的灰暗面太多,也不要失去对阳光的希望。
今天想说的话题其实挺敏感,也越来越普遍,借着315说说,希望各位冷静客观的去评判,别一上来带着鄙视链就说车贩子有多黑,任何行业都有一些人原始积累的罪恶和不堪,别就只看着不好的一面。
拍卖行业有“青瓷”,房地产行业有“原罪”,中国特色,也是问题多多!
二手车商,车贩子,他坑你,退一赔三,有工商、有维权、有媒体,那反过来,如果是卖车人,买二手车的人坑这些商家呢?
如同古玩字画,打眼了?活该?
说说常见消费者反过来“反噬”坑二手车商的一些案例,而且,近几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越来越多!
定金协议,契约精神难约束客户!
二手车由于有其特殊性,一车一况一城一时一人一价格的变化可能,尤其是这几年新车频繁降价等问题,所以二手车往往在双方达成意向后,都要有一个“定金协议”,而且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规条款。
比如消费者A看上了二手车商甲的一台2022年特斯拉Model Y,两人商量好成交价格20万元,A向甲支付定金2万元,约定好7天内支付尾款提走车辆。
结果,设这期间特斯拉新车降价3万元,A消费者就后悔了,找来甲要求退定金,原则上,合法合规上,甲商家是可以一分钱不退定金的。
反之,如果这期间特斯拉涨价3万元,甲后悔卖给A了,想涨价卖给B,如果这样操作,则需要甲方赔偿A的定金双倍,也就是4万元。
实际上,虽然很多4S店,二手车企业都和客户签订各种协议约定定金,但是实际过程中,往往客户违约后找各种关系,矫情闹,最终很多商家也是无奈吃亏。
所以现在很多二手车商,索性就小意向金,短时间,那些想“交定金”再四处比较,最后可能违约矫情的买方,不签约了!
同时也奉劝老百姓,买二手车,也别冲动,购买之前问清楚,写明白,对比好新车价格,别到时候觉得买贵了不合适了再各种折腾,购买前谨慎,如果觉得价格空间还能下降,我建议一直等着,过一段会便宜,这句话永远适用汽车.....
调表车,卖车用户私下行为越来越多!
一说二手车“调表车”里程表不准,都觉得是二手车商,车贩子所为,其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于此并不是非常严格,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只要销售方无法证明“自身清白”也会有很大的赔偿损失。
所以现在正规一点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关于车况,公里表是否准确都有记录和文件来提供,不会把调表车忽悠你“保证公里”,合同签了就是退一赔三!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卖车“普通消费者”反而卖车前“伪装+调表”!
比如某些比较集中的车型,如丰田卡罗拉雷凌、日产轩逸、别克GL8等等这类“拉活”概率较高的车。
半年有有个案例,2020年的一汽丰田卡罗拉,仪表显示8万公里,相对感觉跑的多了点,但是这台车过户了1次,4S店维修保养记录也有,半年一次,新换的轮胎和蓄电池,但是“蛛丝马迹”还是发现了“至少10万公里+”的痕迹。
车主当时卖车就是“绝对公里表准”,实际上这台车经过“更专业检测”发现,3年跑了20万公里,原车主调表到8万公里“相对用的辛苦”状态。
一般水平的二手车评估师估计就被糊弄过去了。
这台车,原车主买来租出去拉活,相对一般都是高端“网约车”这么干概率高,起码是别克GL8,奥迪A6,没想到“卡罗拉这样”也至于。
后来了解到,很多“路边维修”会帮这类车主阶段性调表保养,比如你半年实际开了5万公里,4次路边店,1次回4S店生成记录,回4S店前,人家路边店“服务”给你调回去。
还有在“某宝”上的“里程篡改器、慢跑表”,实际跑10公里,仪表跑1公里,在这些“不正经”技术上,似乎中国总有“太聪明”的人,诶!
遇到这样的客户,你怎么办?看不出来被坑了,你能起诉他么?起诉,你能赢得了么?你是专业的,打眼了,法官会理解你么?
前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劳斯莱斯调表案”背后更复杂,还有买卖这台二手车都是“一批人”估计回来“打”二手车商,赚退一赔三的钱呢!
共有产权问题多,金钱面前人心叵测!
这几年,共有产权,或者产权财产问题多的车,也出现不少!
按照道理说,这台二手车,卖方证件齐全,夫妻签字,企业盖章都齐全,而且过户手续办理完了,应该合法合规的,但是这中间就有问题了。
有个客户张三,卖一台宝马X6,市场行情50万,二手车企业ABC也给了50万的价格,双方约定好价格,按照规则,ABC支付张三车款30%定金,也就是15万元,车和手续放在ABC企业,过户当天张三带着和本人配合过户,过户后支付尾款。
全部手续顺利,张三拿到50万,但是过了15天,企业ABC再卖这台二手车的时候,发现该车辆被资产冻结记录,影响过户,甚至不能再过户,找到张三,原来是张三其妻子涉嫌金融,这台车算是共有资产,之前也在相关部门备案过,但是张三在出售这台二手车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这一段信息!
现在企业要求退还车辆,张三反正就是“钱我花了,人也进去了“,随便,你告我就行了,债多了不愁!
这样的还存在企业股东纠纷,股东卖出,其他股东回来起诉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哪怕是”国家交管部门“过了户,但是法院、工商,其他部门要么信息没打通要么信息滞后,车商被坑的这几年不在少数!
只能说“饥寒起盗心”大有人在,再穷不坑朋友的人,越来越难得了。
隐瞒事故,大事说小,也普遍存在!
很多消费者在出售二手车的时候,往往都是“没大事”的描述,一般自己卖二手车的时候“缩小”事故,自己要买二手车则“放大事故”看,趋利避害是人性。
一来,现在新车降价快,二手车贬值多,用户想多卖点钱能理解;二来,用户本身不懂,以为问题不大,所以也不好说;三来,客户不知道,明明是车门钣金喷漆,结果个别4S店或者维修厂为了“扩修”赚保险公司的钱,就做更换车门,左前翼子板更换,甚至相关AB柱整形喷漆,这记录就很难看了,二手车价格严重影响。
还有一种可能,尤其是一些高端、性能车,车主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反正二手车评估师,你看不出来,那就“自己交学费”了,哪怕你发现了,你也不能说啥,耸耸肩,再见而已,糊弄过去就赢了!
纵然二手车企业反诉原车主,基本上也很难获得补偿,最多最好的结果就是原款退还车辆,这个概率都不高,建议未来还是把这些“老赖”也整个明白吧!
愈演愈烈碰瓷,“流氓律师”+“流量自媒体”的恶意诉讼!
中国的二手车交易会越来越成熟,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不仅国内,未来还有国际化的很展潜力。
这几年经济形势并不好,所以也有很多“新人”进入行业,不舍得踏实长期主义好好干,就想着投机赚快钱。
结果就是目前有一批略懂二手车的“行家”+急功近利“流氓律师”+“炒红”自己的自媒体组合,开始各种“恶意诉讼”可能。
汽车4S店、大品牌二手车企业,这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反正人家炒作完了,哪怕赢不了,企业的声誉名誉也有损失。
关键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很多二手车企业在自身的质量把关、细节管理上,也有咱们自己的问题。
目前关于二手车的诉讼维权,最大的企业成本困境是,只要消费者起诉就要企业“自证清白”,所以一些企业二手车业务管理混乱,粗放,遇到问题自然就吃大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低,别有用心的人多了。
中国二手车,只是诚信体系问题的典型缩影!
二手车,在全球都是“诚信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典型领域,在汽车消费成熟国家,其主要的做法是在源头上进行管理,比如维修保养记录强制要求,车辆里程表篡改违法,从业者征信体系等等。
在中国,目前维护二手车公平公正的“基础工作”还有很多尚未完善,所以难免有人钻空子,而这其中专业的二手车企业一定会从“利益上”有坑害消费者的“主观能力和可能”,虽然消费者也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获利”的可能,甚至伙同“别有用心律师和媒体”来“恐吓”二手车企业。
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二手车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提高经营专业水平,毕竟您是“吃这碗饭”的,你看看古董鉴定,艺术品鉴定,珠宝鉴定等等,这些行业是不是也是“打眼”了自己赔呢?
我相信咱们普通老百姓大多数还是本着诚信为本去买卖二手车,大多数企业也是如此,但是不代表就没有“坏人”,因此还是希望不能都凭“良心和自觉”去约束,毕竟这么多年的很多价值观,急功近利赚大钱的很多投机思想让不少人“良心大大的坏了”!
所以,315这日子,我们希望以后没有这个专门的日子,企业诚信做经营,百姓诚信好生活,法治社会,国富民强,这才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在此之前,还是奉劝二手车企业的老板们,打铁自身硬,加强管理和细节,别被碰瓷儿,少打眼,靠谁不如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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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当新车卖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扩展资料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取虚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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